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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
SRC-865     建标[2002]99号       2002年04月17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已经交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由交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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