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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加快航道建设
          2004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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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政办十届二次会议上,来自交通系统的几位政协委员纷纷呼吁加快航道建没,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改善航道现状的建议。
  金义华委员呼吁要加快建没南京至长江口海轮通道,打通长三角水运主通道的“瓶颈”。他告诉记者,近年来,长江南京以下沿江经济迅速发展。随着一批重大工程的兴建,这些厂矿企业所需的矿石、煤炭、原油等主要靠海轮进江运输解决。南京龙潭港区、张家港、南通等沿江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迅速,发展势头方兴未艾。进出长江各港的中外籍海轮数量增长很快,运输需求旺盛。南京以下沿江深水岸线都已规划开发建设万吨级以上泊位,以适应大型散货轮和第三、四代集装箱船进江直达各港的需求。
  为改善该河段通航条件,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长江航道部门已于2003年在长江下游全长311.6公里的南京 (燕子矶)至浏河口河段,实施了航标建设工程,为船舶航行安全和海船全面夜航提供了助航方面的保障。但是,该河段因为福姜沙、通洲沙、白茆沙等浅险水道的存在,不仅成为制约海轮进江的“瓶颈”,也制约了长三角经济的发展。
  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实施后,长江口以上至南京的深水航道的治理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打通南京以下几个碍航浅险水道的“瓶颈”,大型海轮就可直达南京以下各港口,不需在上海港中转过驳,既避免了货物中转环节多、运费高、损耗大、周期长等弊端,又减轻了上海港压船压港现象,长江沿线各港口作为国际航运中心主轴的作用将会日益突出。他说,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治理建设应尽快进行,它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衔接,才能充分开发利用沿江深水岸线、各港口及腹地的经济效益,才能充分发挥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的整体综合经济效益,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杨尊伟委员建议对国家内河通航标准中航道等级划分进行修改,“国家内河通航标准是上世纪60年代初制定,后又在90年代修订的。自颁布以来,对内河航运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大力发展公路、铁路、水路、水电的情况下,原标准已不能与之相适应,并带来了许多负面作用,建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截至2000年,全国内河通航里程降为11.93万公里。航道尺度标准是按国标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最高级为一级,通行3000吨级船舶,最低级为七级,通行50吨级船舶。六、七级航道为通行50吨级至10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水运的最凸显优势就是船舶的运输量大、成本低。100吨级以下的船舶在建国初期,公路、铁路极不发达时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时至今日,其运输成本与公路、铁路相比,已无优势可言。且中转环节较多,速度慢,已无法与公路、铁路竞争。这种低等级航道数量很大,运输作用很小,没有养护价值,事实上已经被大量荒废,货物弃水走陆。
  为此杨尊伟委员建议:修改我国内河航道等级,取消六、七级航道标准,将最低等级定为五级;将三级(通航1000吨级船舶)及以上航道定义为高等级航道,以此作为国家千吨级骨干航道网的标准。
  刘德洪委员建议,借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良机,建设京杭运河东平湖至济宁段航道。他告诉记者,京杭运河全长1700公里,一直是纵穿我国东部地区的南北水上运输线,在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的运输作用。1855年,黄河改道,京杭大运河被截为南北两段,北段水源受阻,河道淤废。尽管建国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京杭运河的复航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但现有的航道仍满足不了航运迅猛发展的需要。一旦由于搁浅等原因导致运河断航,就会有千余条大小船只受阻。
  刘委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水路运输不额外占用耕地,且可改善当地的气候环境,优化地区产业布局,诱发新产业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也有利于沿线小城镇建设,拉动区域经济发展。此外船舶的运输能力大,如一条2000吨级的船舶所运输的货物是100辆载重为20吨的卡车运输货物的总和。关于东平湖至济宁段运河通航的问题;交通部有关部门已经完成了可行性报告。该航道投资总费用,其中包括工程费、基本预算费、建贷利息等费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将采用梁济运河输水,经邓楼沿柳长河到八里湾入东平湖,这为京杭运河从济宁向北延伸至东平湖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会。因此刘委员建议,在准备开展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充分考虑保障通航的要求,调水和通航同时规划,同步实施;当地的航运主管和水利部门应加强协调,适度增加运河的水深,保障通航;开发和利用沿河临近的湖泊,提高防洪和排涝能力,同时可用于在枯水季对运河的补充,以满足通航的需要。鉴于南水北调工程已经开工,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切勿失去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良机,为航运提供充足的航行条件。
    “不仅要加快航道建设,也要重视航道法律法规的建设,”金义华委员说,“应尽快出台《航道法》。”
    航道作为基础设施,是水运三大要素之一,航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航道的保护及管理,都需要—部专门的《航道法》来进行规范。由于没有专门的《航道法》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航道部门的执法力度很弱,不能有效保护和管理航道资源,致使航道的基础作用和地位受到削弱。出台《航道法》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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