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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 >> 报告解读

两会文件解读: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2007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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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法律应予明确。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应当规定可以抵押。

    最终,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抵押财产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对建筑物抵押作出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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