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本单位本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部属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一级单位)本级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一律由部一级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提出申请,经部财务司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由部一级单位到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相关银行开户审批手续。
部一级单位所属的基层单位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一律由部一级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所属单位提出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部一级单位或基层单位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相关银行开户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
文件
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
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