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请提供会计核算电子数据的函

2016-07-05 16:29:00    来源: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的“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规范政府预算管理,推动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审计工作效率,依据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十二条“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等规定,拟采集你部本级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2015至2016年度全部会计核算数据。具体如下:

  一、提取数据单位范围

  交通运输部本级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

  二、提取数据内容

  (一)凭证表(附件1)。

  提取会计核算软件中的发生额数据,并将单位信息、账套信息、核算类型、会计科目、结转方式、辅助核算信息(主要包括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支出分类、项目信息、是否为财政拨款、政府采购信息、辅助单位和人员等)都关联纳入此表。

  (二)年初余额表(附件2)。

  提取会计核算软件中的年初时点数据。

  (三)基础信息表。

  1.部门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表(附件3—1)。填报内容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使用的软件和版本号等。

  2.预算核算决算单位对应关系表(附件3—2)。填报内容包括各单位预算、核算、决算口径等。

  3.会计核算方式表(附件3—3)。填报内容包括各个单位各账套采用的会计制度信息,区分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是否为财政拨款、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的实现方式,年初余额的实现方式等。

  4.预算项目对应表(附件3—4)。填报内容包括各单位会计记账使用项目名称与预算项目的对应关系等。

  前述(一)至(三)项具体填报要求将另行提供。

  (四)原始备份数据。

  提供全部会计核算软件的原库备份数据,备份数据截止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两个时间节点。

  三、提取数据时间要求

  请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全部单位的数据提取工作,并请你部与我署共同组织数据验收。

  以上工作请予配合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李 帅 65293143 18611136966

         朱雪飞 50993010 13701115615

         张巧婷 50993439 13651314566

  附件:1.凭证表

     2.年初余额表

     3.基础信息表(1—4)  

  

  审计署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