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市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诉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案

2025-03-26 15:14:18    来源: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市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县交通运输局

一审第三人:某县客运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2日,一审第三人县客运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某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提交了《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车辆进站经营承诺书、运输服务质量承诺等材料。同日,被上诉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2022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向目的地同级交通运输局发出征询新增道路客运班线意见的函。2022年10月24日,目的地同级交通运输局作出同意意见。2022年11月18日,被上诉人以该项申请涉及当地重大项目建设及客运站搬迁等公共利益、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等为由,作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被上诉人2023年9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县客运有限公司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申请。上诉人不服,诉至法院,主张被上诉人许可超期,剥夺该公司听证权、审批条件不合法等,请求判决确认该行政许可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违法,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

一、被上诉人行政许可内容是否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本案中,针对县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被上诉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考虑了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充分评估稳定风险,作行政许可内容并无不当

二、被上诉人行政许可程序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2022年10月12日,县客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提出新增客运班线经营的申请2022年11月18日,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但此时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二十日期限,法院判决确认涉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程序违法

【案件启示】

本案系道路客运市场准入领域发生的行政争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充分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审慎作出行政许可。同时,在作出许可过程中,要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期限除外的条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做好衔接协调,依照法定方式、按照法定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否则,一旦引起纠纷,将被法院或复议机关作出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