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谢某诉某部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2025-05-30 11:05:45    来源:

【基本案情】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某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部

上诉人谢某不服某区司法局作出的《律师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于2024年3月31日向某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谢某认为该市司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于2024年6月9日针对某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处理行为向某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谢某又认为该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于2024年8月19日针对某省司法厅的行政复议处理行为向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部于2024年8月26日针对谢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告知函,并于2024年8月27日邮寄送达。谢某仍不服,先后针对某部提起行政诉讼、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以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谢某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案争议焦点】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复议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如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决定不服,除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形外,可直接针对该机关的行政复议作为或不作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救济。本案中,谢某向某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申请事项为确认某省司法厅超期未履行对其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及答复的不作为违法。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认为某市司法局逾期不作复议处理决定,谢某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认定“谢某以某省司法厅为被申请人,向某部提出的前述复议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规范作出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决定不服,可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