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李某诉某部行政复议案

2025-05-30 11:07:06    来源: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部

2017年8月22日,再审申请人某向某省水利厅提交查处违法水工程申请书》。李某称,其承包地及宅基地在河堤一期工程项目范围内。2013年7月19日,洪水将其300多平方米房屋冲走,一直没有得到补偿安置,截至提交申请书时,其未被冲走的房屋仍处于河道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李某称了解到该工程未取得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故请求某省水利厅依法对该工程项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后某水利厅对李作出书面答复称,经调查,河堤一期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水利厅不是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该工程已不再需要单独报批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2018年1月7日,李某针对水利的答复被申请人某部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某省水利厅作出的答复,责令其履行查处涉案工程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2018年1月12日,部收到复议申请书。同年1月22日,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为某省水利厅作出的答复系对李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上诉、再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部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某部作出复议决定行为违法,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再审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

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向上级机关投诉,是否属于信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但适用该项规定的前提是,举报人要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如果举报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向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实质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的信访行为。本案中,法院认定,李某请求某省水利厅对某河堤一期工程未取得审批进行水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是某县河道主管机关,某省水利厅并非具有处理其投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李某直接向某省水利厅举报,实质是向该省厅的信访行为。某省水利厅作出的答复,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规范作出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应依法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