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政府、某省政府
2018年12月18日,再审申请人刘某向某市政府邮寄《开除并撤销某人职务申请书》,某市政府转交市信访局处理。2019年7月14日,刘某针对该事项的受理、处理过程、结果及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向某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9年7月18日,某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刘某不服,于2019年8月1日向某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省政府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刘某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名行信访、投诉、举报之实,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刘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上诉、再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对信访事项情况的质疑是否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向某市政府邮寄的《开除并撤销某人职务申请书》属于信访事项范畴,其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公开其信访事项所涉的材料,实质是对所信访事项情况的质疑,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形式和时限。第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机关和具体答复方式。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作出答复。对属于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府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等,应依法不予公开。如果本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但知晓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告知。即使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不存在,行政机关也应当规范答复,持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同时,当事人也应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