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杨某诉某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2025-07-26 16:41:52    来源: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单位

2020年7月26日,上诉人某向被上诉人某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单位对杨控告县违法征地立案程序、调查过程和结案的各种文书和资料2020年8月10日,被上诉人上诉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称不存在该政府信息上诉人不服,于同年8月20日向被上诉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8月28日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复议通知书》,要求上诉人予以补正复议申请材料。同年9月5日,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行政复议(补正)申请书》20201026日,被上诉人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被上诉人不存在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已告知上诉人,并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决定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驳回上诉人的其余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当事人以信息公开的名义对投诉举报的查处过程及结果进行咨询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法院认定杨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实质上并非获取政府信息,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对投诉举报的查处过程及结果进行咨询,系借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并提供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判定,杨某的申请构成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某单位告知书对杨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答复义务,如果本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但知晓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告知。如果没有制作、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或者申请公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规范答复,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当事人也应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也应依法加强档案文件的归档工作。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对文件归档工作予以明确,但行政机关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交通运输领域关于文件归档的相关要求。行政机关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归档或保存文件,将可能受到检察机关等部门的质疑,甚至被赋予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