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执法平台推送异地经营工单,发现申请人某公司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且未向运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的规定。
被申请人两次向申请人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到期后,申请人仍存在异地经营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况。经处罚前告知及听证程序,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异地经营超期未备案的行为符合《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称《判定标准》)规定的应当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经通知整改后申请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申请人停产停业整顿30日,对两名直接责任人员另案罚款各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构就此及时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指出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依据上的错误,引导其自行纠错并开展系统性整改。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对包括案涉行政处罚在内的50件同类案件进行全面梳理,自行撤销了对20个企业及30名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针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未备案的情形,行政复议机构协同被申请人对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地经营未备案行为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上述问题涉及正确理解适用执法依据,且可能会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备案,是否属于《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中‘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函请该《判定标准》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主管部门研究后明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即未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属于判定重大事故隐患,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中异地经营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未备案的,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规范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内容,不得随意扩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否则将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将被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施加否定性评价。本案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但是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对不予备案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判定标准》也没有规定累计3个月以上不予备案行为属于应当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相关行为进行处罚,实质上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范围,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既要严格遵守关于备案的相关规定,也应并帮助当事人进行备案,但是不得在实施备案过程中设置不合理要求,将备案实质异化为行政审批或者许可。
另外,市场经营主体也应当依法开展相关运营活动,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备案,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维护好公正合理、安全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