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陈某对某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诉讼案

2026-01-22 19:40:28    来源: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4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本人储蓄卡账户中为对方账户账户,账户名保密的依据”。同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被诉《答复函》,称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同时,被申请人申请人释明商业银行为储户保密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上诉和再审申请。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实质上是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所作被诉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实质上是就相关问题进行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再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说是申请人的相关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负担为其制作信息的义务。实践中,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及解释或者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等问题,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回答或者公开相关行为和事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或者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等,一般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账户名保密的依据,实质上是就相关问题进行的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案件启示】

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切实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是,行政机关一般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负担制作甚至解释信息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模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行政行为的边界,甚至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异化为法律解释等工作。

同时,申请人也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知情权,而不应混淆政府信息公开和其他行政工作的界限和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