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二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2024-10-25 17:58:24    来源:

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原主任  战明辉

日前,国务院颁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时代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举措,填补了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法规空白,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制基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条例》对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问题,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顶层设计和重点举措。交通运输部围绕顶层设计,先后颁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以及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应急演练、险性事件报告分析、安全评估等20余项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系列配套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不断健全。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充分吸纳各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经验做法,结合行业面临的问题,将《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制度措施上升为行政法规,强化其法律效力,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抓手,对保障全国每日近1亿人次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出行具有重大意义。

二、《条例》将安全要求贯穿规划建设运营全链条

(一)从前期规划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防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是一个有机整体,密不可分,规划建设是保障运营安全的基础。高质量的规划建设才能有高水平的运营安全,高水平的运营安全才能提供高质量的乘客出行服务。《条例》在制度机制等方面强化规划、建设、运营各阶段各环节有效衔接和协同配合。一方面,《条例》要求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安全和运营服务要求,从制度上保障了运营服务需求能够尽早地反馈到规划和设计环节,可有效防范建成后难以满足运营安全需要而要实施改造的问题。另一方面,《条例》提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交接管理,从机制上强化衔接,进一步完善运营前的交接内容和程序,对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从源头提升系统运营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外部安全防范。城市轨道交通点多、线长、面广,沿线环境复杂,其安全运行受到外部条件的严峻考验。近年来,各地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事件频发,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带来了挑战,面临较大压力。《条例》提出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完善城市轨道交通防范水淹、火灾、冰雪、雷击、风暴等设计和论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让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能够了解气象、自然灾害等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范应对能力。同时,针对近年来发生的沿线施工作业等破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事件,《条例》强化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明确要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要求在安全保护区作业的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且征求相关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同意。

(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依规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同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在内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支撑作用,共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四)强调提升重点岗位技能水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集成复杂,需要多岗位、多专业协同配合确保正常运转,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对保障运营安全至关重要。《条例》从岗位能力、身体状况、不良记录等方面规定了重点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并要求企业进行培训考核、关注其身心健康,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是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大城市居民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出台恰逢其时。在下一步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核心要义,按照相关要求完善企业制度、规程、预案,确保各项要求执行不走样、不变形。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前后衔接、沟通顺畅、运转高效”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