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步伐,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有序有发展,现将《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公路建设管理的奖惩资金,由厅财务处根据奖惩决定负责统一代扣和管理,并设立专门帐户服务于该项工作,其他有关条款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厅。
青海省交通厅(章)
二○○一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公路建设 奖惩 办法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促进我省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奖惩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工程质量鉴定由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省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厅授权从事公路建设管理监督的公路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等负责对权限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由省交通厅进行奖惩;
建设单位制定的奖罚细则,经省交通厅审查批准后,纳入招标、合同文件中。
第四条 政府监督管理的罚款及违约金可用于奖励,节余部分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的奖惩
第五条 对在我省公路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交通厅进行表彰和奖励,其中特别优秀的由省交通厅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或交通部推荐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对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由省交通厅根据其业绩进行奖分和罚分,奖分(正分)与罚分(负分)之和为其在青业绩分数。
在青业绩分数做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时的重要评标依据之一,招标人在评标时必须将投标人从上年起连续三年的在青业绩分数的平均分数加入到百分制的评标分数之中。其中没有在青业绩分数的以0分计,出现罚分的以负分计,评标分数执行其它分制的可按比例折算。
第七条 奖分
奖分的基本分数为3分,每年根据交(竣)工数量统计,
(一)在我省每交一项或一个合同段的优良工程,奖施工和监理单位0.1~2分(施工每300万元工程量计0.1分,监理每1000万元工程量计0.1分)。
(二)在我省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期限按期或提前完成一项或一个合同段且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奖0.1~0.5分(施工每1000万元工程量计0.1分,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每1000万元供货量计0.1分,监理、勘察设计每3000万元工程量计0.1分)。
(三)在我省按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完成缺陷责任修复、保修等责任期服务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奖0.1~0.5分(以交工验收数量为准,施工每1000万元工程量计0.1分,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每1000万元计0.1分,监理、勘察设计每3000万元工程量计0.1分)。
(四)受省交通厅明文表彰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增加奖励1分;
(五)因在我省公路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部、省人民政府明文表彰或评优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单位增加奖励2分;
(六)同时获本条(四)、(五)款获其中2项奖分的,奖分不累加,以最高奖分计。
第八条 罚分
(一)交工前综合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每次罚0.5~1分;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黄牌警告的,每次罚0.5~1分,直接受到通报批评的按2次黄牌计,罚1~1.5分。
第九条 省交通厅对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制度,对下列违规行为出示黄牌;
(一)没有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和拒绝、阻碍政府监督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没有按照审查意见修正的;
(三)设计深度不足、质量不高,造成现场施工困难的;
(四)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或不能及时解决设计问题的;
(五)项目法人机构、监理现场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组建进场,以及主要人员无正当理由离岗的,或中途未经批准撤离、更换的;
(六)监督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失职,造成安全、经济损失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分包的;
(八)材料、设备进场未按规定验收的;
(九)现场管理不善,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
(十)违规操作和违反工程监理制度的;
(十一)不履行缺陷责任修复和保养期修复义务或履行不力的;
(十二)招标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供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条 省交通厅对从事我省公路建设的单位并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1-1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0.1-1万元罚款;
(一)受到黄牌警告,没有按期进行纠正的;
(二)在同一项目或同一合同段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三)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四)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影响较大的。
第十一条 在同一项目或同一合同段受到3次黄牌警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明显纠正其违规行为的,可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清退;
(二)停止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 对我省公路建设中的严重违规行为,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四项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罚则进行处理。由于我省公路建设规模相对偏小,因此对上述罚则中按金额规定的罚款额,作以下调整;
(一)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以上罚则执行;
(二)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以5000万元为基数折减。
第十三条 严重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或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据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并自费承担因其过失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章 合同约定的奖惩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奖罚实施细则,经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招标时应依据实施的奖罚办法,结合项目实际,拟定项目奖罚细则列入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时,将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按合同管理的范围进行奖罚。
第十七条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或公路建设项目中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关键分项、分部工程,经省交通厅批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奖励以工程计价的方式兑现,进入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经省交通厅批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期奖励。
第十九条 合同中约定的优质、工期奖惩应同等对待,且奖励兑现的前提是:按期交验、等级优良。
第二十条 合同约定的预计最高奖罚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正负3%以内,且合同价+预计最高奖励金额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执有异议的可:
(一) 向省交通厅申请复议;
(二) 依照规定程序申请伸裁;
(三) 依照法律程序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交通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5日起在我省范围内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