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积极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派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是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或交通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由国内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的大中型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工作,由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际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负责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纪检监察员。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办事,对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派驻人员
第五条 省(区、市)交通纪检监察部具体负责派驻人员的管理及日常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派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管理和纪检监察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派驻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及办公设备、通讯工具、车辆使用、工作经费等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派驻人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教育、服务、监督等职责。
(一)指导检查驻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帮助、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廉政制度;
(三)指导驻在单位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法纪法规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
(四)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征地拆迁、材料供应、设备采购、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六)定期对《廉政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督促、协助驻在单位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八)工程建设项目结束后,对派驻期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驻在单位执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评估,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招标投标等重大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深入有关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
(五)向有关部门了解被监督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六)要求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条 发现下列行为,派驻人员应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行为的;
(二)贪污、挪用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
(三)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派驻人员的;
(六)妨碍派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派驻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和作风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派驻人员要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派出单位要定期组织派驻人员交流、研讨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督促派驻人员加强自身建设,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可采取年度述职、组织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派驻人员履行职责及廉政建设等情况的考核。
第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的派驻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称职的派驻人员,派出单位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庇护他人或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