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

2003-06-11 10:51:00    来源:交通部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廉政建设,全面准确地考核廉政合同实施情况,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产考核,维护廉政合同的严肃性。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廉政合同签订形式是否规范,单位印章、负责人签字、签字日期是否齐全,非法人代表签约有无正式委托书,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合同双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合同双方是否严格履行廉政合同具体条款。 第六条  是否建立廉政责任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七条  是否组织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建立廉政警示牌(栏)、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八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挪用、截留、挤占等违反建设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现象,是否及时查处、纠正。
  第九条  工程是否按投标承诺及施工、监理合同组织施工、监理,是否有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变更设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十条  工程结算计量是否准确、及时,有无虚报现象。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实行公开招标或按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群众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得到查处。
  第十二条  对合同违约方及有关责任人,是否进行了处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项目实施中考核和竣工验收考核。项目实施中考核,采取平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结合的方式,并把平时考核纳入项目验收考核之中。
  考核工作在各受检单位自查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查阅有关原始记录、凭证、文件、领导讲话材料、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
  

第四章 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廉政合同考核量化评分由自查考核、平时考核、项目竣工验收考核几部分构成,采用分项打分、累进计算方式。
  第十五条  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量化打分结果,对考核对象的评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凡发生行贿、受贿等严重违反工程廉政合同者,实行一票否决制,评定为差。考核结果记入该施工、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廉政档案。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履行廉政合同考核成绩好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廉政合同考核差的单位,除按《廉政合同》违约责任和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处理外,根据违约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处罚。
  凡发现违反《廉政合同》具体条款的,根据情节,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业主单位违反《廉政合同》具体条款,给施工、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凡在施工期间被黄牌警告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经考核合格后再摘牌。项目竣工验收考核中确定为差的施工、监理单位,有关部门应给予其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标的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密组织,认真考核,不得敷衍塞责-、营私舞弊,违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的贿赂,不得故意刁难受检单位,不得知情不报、故意包庇违法违纪单位或责任人。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工作由合同双方的上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交通纪检监察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省廉政合同具体条款,确定考核内容,制定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