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批程序,根据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的要求,现将《辽宁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批程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厅(章)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路 建设 程序 通知
辽宁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批程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我省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特对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批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公路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辽宁省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上述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专家评标、项目法人定标、政府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督的招投标工作机制。
第四条 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为依法必须施行招标的由省局直接管理的普通公路项目合法招标人,各市公路处为依法必须施行招标的由各市负责管理的普通公路项目合法招标人,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为一级项目法人负责的高速公路项目的合法招标人,各市指挥部为二级项目法人负责的高速公路项目的合法招标人。
第五条 非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审批。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审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由省交通厅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投标后的评标工作由专家评标、项目法人定标,评标工作报告报省交通厅核备。
第七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评标结果由省交通厅负责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批程序为:项目招标人委托合格的设计部门完成施工图设计,经项目招标人审查合格后,正式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由厅总工程师负责并组织厅技术专家委员会在有关技术专家审查基础上,提出最终审查意见,省交通厅据此出具由厅总工程师签署的批复文件。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资格预审审批程序为:资格预审由项目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严格审查,并形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正式上报省交通厅。交通厅责成厅综合规划处(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厅有关领导、专家、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招标办公室、省检察院反贪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监察处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合格后,交通厅出具由厅主管领导签署的批复文件,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文件审批程序为: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完成招标文件后,正式上报省交通厅。交通厅由厅总工程师负责并组织省交通厅有关评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省交通厅根据审查意见出具由厅总工签署的批复文件,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重大修改,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同意,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标底的编制由招标单位负责,在规定开标前的一定时间内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在有相应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监督、全封闭严格保密的状态下进行。编标人员独立完成各自的工作,不得相互联系和相互干扰。在招标文件报送截止时后决定标底。
第十二条 投标后的评标工作程序为: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辽宁省交通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名单附后)中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实施时,根据招标人的申请,在项目评标前半天,由省项目招标人从交通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中产生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评标期间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接受交通厅的监督管理;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向招标人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报告。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及政府监督力度,招标人在定标时,应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处室的代表审定,并邀请省交通厅纪检组组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招标办公室、省检察院反贪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交通厅监察处、综合规划处(招标投标办公室)等单位有关人员列席。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编写评标工作报告,报省交通厅核备。省交通厅在收到评标报告后,7日内未提出异议,招标人即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公布专家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对符合条件的专家,补充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上报的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省交通厅应在21日之内予以批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应给予合理的说明;评标结果省交通厅应在21日内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五条 为加强政府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与公正。交通厅监察处、综合规划处(招标投标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辽宁省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