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我部组织人员对现行标准规范中需强制执行的条款进行了摘编形成强制性条文汇编,并由建设部统一发布。现将该发布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各有关单位应在公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认真贯彻执行。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公路工程的设计及招投标文件均应有单独章节阐述所执行的强制条文,如未涉及强制性条文亦应明示;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由部公路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电话 010-65292718);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于7月1日前出版发行(电话010-64298486);
四、部公路司将于年内举办二期各有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的宣贯研讨班,每期三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公路 标准 强制条文 通知
抄 送 :部内规划司、水运司,人民交通出版社,中建标公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