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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不能混同于“工作委员会”
          200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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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

  笔者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已有20余年,常发现有人把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混为一体,故有必要对两者的性质及区别作一介绍。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本级地方人大专门性的常设机构。它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本级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研究、拟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有关事项,并提出报告;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一府两院”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及其本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并提出议案和建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直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需要设立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与“一府两院”各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和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相似于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的一些工作等。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区别:1.组成人员结构不完全相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是本级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大代表。2.产生方式不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是由本级人大会议决定并选举产生的;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任命产生的。3.职能不完全相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有权提出议案并审议议案,有权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有权审议质询案并提出审议报告;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不能提出议案,而只能提出工作议题和初审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并提出议案初审报告,不能直接组织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而只能参与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亦无权审议质询案。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常委会)

  摘自:2004年6月5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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