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65位组成人员中的3位副主任、秘书长、17位委员,与立法助理签定了聘任合同。从此,这21名立法助理正式成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1位组成人员立法方面的法律服务助手。建立立法助理制度,是经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研究后确定的。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为组成人员聘任立法助理,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它是继立法咨询专家制度之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力图提高立法质量的又一重要举措。
这批立法助理年龄最大的40岁,最小的24岁。他(她)们主要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在读研究生和重庆市一些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骨干。
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助理工作规则规定,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及一定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和实践经历,热爱地方立法工作,热心社会实践,有奉献精神,有良好的法律工作职业道德操守,身体健康者才具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助理资格。
立法助理工作属兼职行为,受聘人员均在本单位、本岗位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立法服务工作,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学习的前提下,完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委托的立法服务工作,他(她)们可以参加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立法助理主要承担对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建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参考并针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开展调查研究,查询相关资料,收集各方面意见整理后交委托人和提供与地方立法工作有关的其它法律服务。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助理的聘任期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受聘者协商确定,但最长聘期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期届满或离职而自然终止。本次所签定的立法助理聘任合同,任期最长为3年,最短期为1年。任期内,由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常委会办公厅给立法助理每月交通、通讯补助200元。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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