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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
          200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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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1日上午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如下: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法律监督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60372人,提起公诉95080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6.1%和9.6%。加大打击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1193人,提起公诉24950人,比上年分别上升3.8%和12.5%。全年共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2686人、追加起诉8646人。依照法律规定,对29334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措施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对14939名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决定不予起诉,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已侦结提起公诉30205人。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03人,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
    ——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立案监督中,一方面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监督促使侦查机关立案17940件;另一方面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737件。
    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978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865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12757件;对一些案件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192件。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前纠后超、边纠边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个诉讼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4年的4947人次下降到2005年的271人次。
    ——开展专项工作,增强监督实效。继续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深化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
    围绕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狠抓检察队伍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着力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使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检察机关从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涉检信访案件入手,针对查摆出来的执法不文明、不公正和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逐一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和完善了一批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责任、加强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
    ——加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对软弱涣散、工作不力的领导班子,商地方党委及时进行调整。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养,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坚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对基层检察院实行分类指导、分类考核。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为基层检察院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的扶持力度。
    围绕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检察改革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实施三年改革意见,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建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目前绝大多数检察院已经实现同步录音,各省级检察院、省会市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地市级检察院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
    ——实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报备、报批制度。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规范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机制。自2005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再参与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
    ——完善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不予确认的,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国有80%的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探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该立案不立案或立案不当,违法搜查、扣押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取得较好效果。
    当前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在诉讼活动中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依法得到监督纠正。二是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意识不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执行法律和制度不严格,办案质量不高。三是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一些检察人员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好,方式方法简单;一些检察官执法办案水平不高,审查甄别证据、突破案件、适用法律等能力不强;极少数检察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人才匮乏、检察官面临断档。最高人民检察院自身,包括对下领导和指导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我们将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认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进一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认真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第一,依法打击和防范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加大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全面开展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依法对死刑案件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人权。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
    第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公正执法水平。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执法规范化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
    第四,继续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健全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健全检察官选拔和任职培训制度,加快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步伐,完善干部管理体制。
    第五,坚持不懈地抓好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突出抓好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各级检察长的监督,强化对反贪、公诉等重点执法岗位人员的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六,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完善接受监督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地报告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搞好检察官法的执法检查。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改进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完)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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