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的缺位直接造成了我国内河航道发展滞后。据统计,在我国现有通航河流上共建有水利水电枢纽4000余座,其中建有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的仅有不足1000座,这造成4万余公里航道中断。
除碍航闸坝外,在航道上擅自建设桥梁、管道、取水口、栈桥等跨河、临河建筑物,胡乱采沙,淘金,取弃土,乱倒垃圾也造成了内河航道通航能力下降;在航道内弃置沉船沉物,损坏航标,给船舶航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无论从法律层次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已经不能适应航道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对于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必须用专门的《航道法》固定下来,才能有效地进行航道保护和促进航道的发展,才能实现航道网络的统一和水运资源的充分利用,体现依法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的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