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黑龙江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切实发挥搜救奖励资金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含水上,下同)搜救行动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按照《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海上搜救奖励集中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国管辖海域(含内河水域)和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参与较大及以上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优先申报在恶劣条件下实施有效救助且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力量;长期坚持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船舶、个人等。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同)统一负责本辖区内年度搜救奖励的申报工作,跨省(区、市)奖励申报由事发地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
(二)初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对申报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初审,对填报不规范的,将退回重新填报;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将不予受理。
(三)评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于2026年上半年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四)公示。集中评审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2025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发放。奖励资金由交通运输部划拨到提出申请奖励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请各单位代为发放。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搜救奖励的审核、申报等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填报材料,确保材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其中,已获2025年度及时奖励的社会力量,不得再以同一险情的名义申请年度集中奖励。同一社会力量不可同时以参加单起搜救行动和长期坚持参加搜救行动申请奖励,也不可通过不同途径重复申报。
(二)规范报送材料。所有材料均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电子版(Word或WPS格式)材料经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汇总后于2026年1月31日前报联系人邮箱,逾期不再受理;书面材料经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原件请于2026年2月6日前寄送至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其中,《海上搜救奖励申请表》(附件2、3)中“奖励资金支付账户资料”中的账户信息,需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子站“工作动态”专栏下载。
(三)及时反馈情况。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在奖励资金代发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情况书面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传 真:010-65293789
邮 箱:mengwl@mot.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附件:1.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联系人信息表
2.海上搜救奖励申请表(一)
3.海上搜救奖励申请表(二)
4.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明细表
5.填写说明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