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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运输(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许可、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2007年10月18日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五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共同条件

    1、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③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非共同条件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2、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条件:取得国外有关部门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企业。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二)货物运输经营 :无数量限制。

    (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5、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6、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7、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运输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2、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3、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七、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由交通部公路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764  电子邮箱:zhangl@moc.gov.cn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者信函方式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

    1、旅客运输经营,同一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的决定。

    2、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1.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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