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交通系统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审批;
(二)交通系统设置、使用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由交通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和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
(二)工可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
(三)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设置交通系统固定和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
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外馆后身1号, 邮编:100011 传真:010-64213509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或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三)行政许可审查结果用正式的书面文件告知,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它。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