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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及设置、使用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审批
          2007年10月21日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交通系统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审批;
  (二)交通系统设置、使用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由交通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和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
  (二)工可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
  (三)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设置交通系统固定和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
  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外馆后身1号, 邮编:100011 传真:010-64213509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或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三)行政许可审查结果用正式的书面文件告知,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它。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1. 设置交通固定和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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