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水上无线电频率的指配;
(二)呼号的指配;
(三)船舶电台执照的核发。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由交通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水上无线电频率的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通过设台行政许可或持有仍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
2、申请频率的技术方案应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3、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
(二)呼号的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陆地设施申请呼号应通过设台行政许可或持有仍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
2、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必须明确、真实有效。
(三)船舶无线电执照的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水上无线电频率的指配:
1、正式设台行政许可证件或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及复印件;
2、提供使用申请频率的技术方案、开放业务的性质市场分析报告;
3、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二)呼号的指配
1、陆地设施申请呼号应提供设台、频率指配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有效的电台执照;
2、船舶电台申请呼号应提供拥有权证明或购置证明。
(三)船舶无线电执照核发
1、申请文件;
2、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一式四份);
3、交回原执照原件(换发执照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水上无线电频率的指配: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呼号的指配:
《交通部船舶无线电台呼号申请表》或《交通部陆地无线电台呼号申请表》 ;
(三)办理船舶电台执照申请书:
《船舶电台执照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由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受理
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外馆后身1号 邮编:100011
传真:010-64213509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或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三)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用正式文件告知,对决定不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它。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