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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2007年10月20日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二)设立验船机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8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验船机构的设立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8项;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二)设立验船机构由海事机关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1、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2、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验船机构的设立
  1、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2、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3、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4、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5、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一)设立引航机构的审批,有数量限制;

  (二)设立验船机构的审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1、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证明文件;
  2、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引航员的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验船机构的设立
  1、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成立验船机构:
  (1)申请书;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配备情况登记表(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登记表,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9)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登记表,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10)设施、设备配置清单;
  (11)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清单;
  (12)验船人员配备清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和影印件。
  2、境外验船机构申请在华设立验船机构:
  (1)申请书;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配备情况登记表(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登记表,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9)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登记表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10)设施、设备配置清单;
  (11)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清单;
  (12)验船人员配备清单(包括雇佣中国籍验船人员的比例)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和影印件;
  (13)境外验船机构所在国海事主管当局关于船舶检验机构的资信证明文件;
  (14)出资比例说明。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设立引航机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设立验船机构,无。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设立引航机构申请书受理机构
  1、交通部水运司受理直辖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26  电子邮箱:sys625@mov.gov.cn
  2、省级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受理市级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

  (二)设立验船机构申请书受理机构:
  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处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核实;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许可文件;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验船机构的设立
  申请受理→资质评估→审核→审批→发证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1、审核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许可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验船机构的设立,资质评估合格后20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申请书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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