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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
          2007年10月20日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的批准;
  (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由交通部批准。
  (二)外国航运公司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由交通部批准。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依照《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一)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5、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6、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3、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依照《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3、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3、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批准,依照《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0年第1号)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2、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3、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4、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一)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及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根据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可能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资或者合作协议;
  4、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7、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8、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6、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6、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4、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五)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批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6、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7、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8、商务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外国航运公司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的申请,由交通部水运司受理。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电话:010-65292650;电子邮箱:sys625@moc.gov.cn;

  (二)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的申请以及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并在法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转报交通部。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行政许可之办理时限:
  1、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外国航运公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之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三)外国航运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之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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