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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
          2007年10月20日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
  (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如申请人为中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2、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相适应的船舶;
  3、有明确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计划安排。

  (三)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可能有适当的数量限制,其余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2、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3、运营船舶资料;
  4、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运价本;
  6、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三)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提单格式样本;
  4、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申请由交通部水运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0   电子邮箱:sys625@moc.gov.cn

  (二)前款以外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的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4、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5、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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