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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协议的批准
          2007年10月20日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兼并协议的批准
  (二)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经营者之间收购协议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其兼并、收购协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国家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和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审核。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协议。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七、申请书受理机构

  交通部水运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6 电子邮箱: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协议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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