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第十条规定: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关于共同打捞标的的性质、位置的确认证明文件;
(二)中方打捞人应具有与打捞标的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有经过技术审定的打捞施工方案;
(四)打捞作业经有关主管当局核准;
(五)外商承担作业风险和费用。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
对共同打捞合同确定的打捞标的,仅批准一份合同。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共同打捞正式合同文本;
(二)打捞施工方案书;
(三)中方打捞人的资质证书;
(四)主要打捞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级证书;
(五)海事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军事管理机构对不同区域打捞作业的核准文件;
(六)外商名称、资信情况及承担作业风险和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证明文件。
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六、申请书受理机构
交通部救捞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3259 传真:(010)65293254 电子邮箱:chinars@moc.gov.cn
七、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八、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通过信函方式递交
九、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核实(视具体情况确定);
4、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共同打捞合同批准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十一、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