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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参与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打捞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审批
          2007年10月20日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第十条规定: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关于共同打捞标的的性质、位置的确认证明文件;
  (二)中方打捞人应具有与打捞标的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有经过技术审定的打捞施工方案;
  (四)打捞作业经有关主管当局核准;
  (五)外商承担作业风险和费用。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

  对共同打捞合同确定的打捞标的,仅批准一份合同。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共同打捞正式合同文本;
  (二)打捞施工方案书;
  (三)中方打捞人的资质证书;
  (四)主要打捞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级证书;
  (五)海事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军事管理机构对不同区域打捞作业的核准文件;
  (六)外商名称、资信情况及承担作业风险和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证明文件。

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六、申请书受理机构

  交通部救捞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3259 传真:(010)65293254 电子邮箱:chinars@moc.gov.cn

七、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八、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通过信函方式递交

九、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核实(视具体情况确定);
  4、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共同打捞合同批准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十一、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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