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
(五)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
(六)国内外建造船舶、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登记;
(七)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许可及国内外建造船舶登记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三)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的登记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四)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的登记,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五)设立经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许可及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登记,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3、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4、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3)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4)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5)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5、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6、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2)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
(3)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戴重吨/400客位;
(4)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5)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7、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8、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待发布交通部部门规章设定):
1、确有特定的运输(拖航)需求;
2、确无满足该项运输(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3、货主应在本申请之日的30日前,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媒体上发布货物种类、运输(拖航)时间、运输(拖航)要求等信息;
4、有关外国籍船舶应满足国家相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的规定;
5、国家为公共利益紧急调配运力的,可以不满足第3、4项条件。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国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资格的船公司,或在交通部备案的具有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中国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
2、拥有1艘以上内支线运输船舶;
3、就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协议。
(五)开辟或变更省际水路客运航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水路客船运输经营资格;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营运船舶;
3、就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务同港口经营人达成协议,或者落实了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备的安全、服务设施;
4、具备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
5、有客票。
(六)国内建造船舶、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即可。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根据国内航运市场状况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适当的数量限制,其他项目均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企业、个体筹建应提交第1项至第3项、第6项、第7项、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个体开业应提交第1项、第4项至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或变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信证明;
6、办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确有该申请事项的运输需求,该运输事项不能由其他合理的替代性运输方式完成,确无满足该项运输或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等说明、论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3、 在媒体发布有关运输信息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船舶国籍、检验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3、船公司与港口签订的港航意向协议,列明航线、船舶、停靠泊位、船期等;
4、国内船公司提交《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交《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6、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说明;
8、客票样式或样本。
(六)国内建造船舶、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或《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或《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五)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六)国内建造船舶、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
交通部受理机构:交通部水运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26 电子邮箱:sys625@moc.gov.cn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限制期限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行政许可机关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行政许可机关及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