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本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67-2-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同时废止。 本标准第2.1.1条、第2.1.3条、第2.2.2条、第2.2.3条、第2.2.4条、第2.2.5条、第2.3.3条、第2.3.9条、第2.3.16条、第2.3.28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6条、第5.2.9条、第6.0.20条、第8.1.4条、第9.1.9条和第9.3.1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组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水运 标准 公告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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