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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2007年10月20日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二)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3)《船舶保安规则》(交海发[2004]315号)。

  (二)港口设施保安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令 第134条;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港口设施保安证书,由交通部核发;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由海事机关核发。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船舶保安计划批准:
  (1)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2)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3)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4)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2、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2)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3)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4)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5)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3、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 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②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③ 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2)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3)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4)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6)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7)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港口设施保安
  1、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2、有完整的保安演练、演习记录和总结。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船舶保安计划批准:
  (1)《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船舶保安计划;
  (4)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CCS申请书格式应该有编制人栏目);
  (5)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变更);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⑺船舶保安评估缺陷纠正情况(必要时)。
  2、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评估报告、核验报告、已安装报警装置的证明;
  (4)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5)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
  3、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船舶保安计划;
  (4)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5)保安核验工作计划;⑹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

  (二)港口设施保安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申请书;
  2、演练、演习记录、总结。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无;
  (二)港口设施保安: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交通部海事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二)港口设施保安:

  交通部水运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船舶保安计划批准:
  (1)行政许可相对人向交通部海事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2)交通部海事局受理,申请审查材料;
  (3)专门机构进行船舶保安评估;
  (4)交通部海事局审定同意的,批准《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2、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行政许可相对人向交通部海事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2)交通部海事局受理申请,审查材料;
  (3)专门机构进行船舶保安核验;
  (4)交通部海事局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审定不同意发证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二)港口设施保安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核实;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门机构进行船舶保安评估、核验的时间);
  (二)港口设施保安:20个工作日.

十三、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有效期限: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限:待定。

十四、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1.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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