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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2007年10月21日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认可。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认可。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具体条件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一、二。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监理企业概况表》,《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情况表》,《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企业监理人员一览表》,《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主要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省级交通部门审核意见》,《许可部门意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监理企业概况表》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情况表》
  《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
  《企业监理人员一览表》
  《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
  《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主要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
  《省级交通部门审核意见》
  《许可部门意见》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受理机构电话:010-65292702 电子邮箱:glc@jtbzjz.net
  水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受理机构电话:010-65292701 电子邮箱:syc@jtbzjz.net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通过信函、网上申报(必要时)等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式;
  (四)(必要时)根据材料核实情况或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后的反馈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20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22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58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doc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doc
  3. 监理企业概况表.doc
  4.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情况表.doc
  5. 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doc
  6. 企业监理人员一览表.doc
  7. 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doc
  8. 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doc
  9. 主要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doc
  10. 省级交通部门审核意见.doc
  11. 许可部门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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